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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个人财产与财产不存在混同?
案情简介
一、皓麟商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王丽宏为皓麟商贸股东。
二、皓麟商贸因拖欠杨红光补偿款1880305元未还,被法院判决全额还款,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因暂无可执行财产,被列入黑名单后,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三、后因政府拆迁,皓麟商贸获得6620178元拆迁补偿款,但是股东王丽宏代表领取了6620178元的拆迁款支票后,并未将该笔款项归入账户,而是将该笔款项通过其朋友的套走。
四、杨红光得知后,以王丽宏与皓麟商贸财产混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丽宏对前述1880305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王丽宏则辩称其个人财产与财产界限分明,不存在混同情况,并提交了记账凭单、纳税申报表、财税报表、明细账等资料予以证明,并称拆迁补偿款已代表投资购买古玩原石。
六、本案经北京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王丽宏对皓麟商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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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丽宏作为皓麟商贸的全资自然人股东,其个人财产与财产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是否应就皓麟商贸对杨红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确立了人格否认制度,承认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王丽宏作为皓麟商贸的全资股东,有将个人财产与财产严格区分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负有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皓麟商贸财产的举证责任。根据《法》第62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虽然,王丽宏及皓麟商贸提供了记账凭单、财税报表及明细账等财务记录,但是这些资料均系其单方制作,未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财产已严格区分,并独立于财产。
另外,王丽宏在应当且亦能够将皓麟商贸的拆迁补偿款转入账户时未转入账户,而是转至其个人指定的其他账户,该行为充分说明其未尽到严明将个人财产和财产分离的法定义务,滥用了法人人格,故应当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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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一人来讲,股东务必使拥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清晰明确的财务支付记录,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便能够做到自证清白,以防债权人动辄启动人格否认制度,为债务买单。
二、对于债权人来讲,当一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股东滥用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毕竟在一人中由股东自己承担证明个人财产与财产不存在混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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