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好处与缺陷
1、好处
(1)方便、快捷
一般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自愿达成合意,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当场就可以办理出具“离婚证”,双方就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需要的时间更长,如果案件简单,事实清楚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审限是3个月;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法院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审限为6个月,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可能时间会更长。
(2)费用低、经济
协议离婚的案件,民政部门一般只收取离婚证工本费10元左右。但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会产生法院诉讼费,若聘请律师的,还需缴纳律师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争议财产不超过20万的,每件收取人民币50—300元;超过20万的,超过部分,按照0.5%交纳。如此计算,进行诉讼离婚,成本花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所以选择协议离婚是经济高效便捷的。
(3)精神压力小
因为协议离婚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的特点,与诉讼离婚相比,当事人一方面承受来自时间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压力较小,无论是从自己还是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讲,心理疲惫期较短。
2 缺陷
生效的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发生争议的,需要向人民法院对该离婚协议按照非诉讼特别程序进行司法确认方能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可能会隐藏着法律风险。有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冲动而签订离婚协议,或者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事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协议签订1年内,若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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