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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和企业以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经营者都懂得要注册自己的商标,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很多企业对商标法并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透彻,就有可能让自己遇到麻烦。
众所周知,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很多企业对此理解就到此,以为商标申请成功后,就可以10年不用管,殊不知,商标法有一条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有可能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提醒各企业在平时要注意保存好商标在使用的证据。但是很多企业一直在使用商标,当拿出证据时,却被认定为无效证据。对于证据,很多平时我们认为有用的证据,比如销售合同、广告合同等等,其实都是无效证据。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无效证据,保留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
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的
1商标法意义上的自制证据或涉嫌自制证据
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等此类自己或联合他人能够制作出的证据,均称为自制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有效的使用证据中是否体现了商标标识,且这些证据能证明已经投入商业使用。同时证据中是否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3 证据中使用商品、服务能否证明与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相同
举例:A公司经营服装行业,商标注册了25和35两个类别,当35类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在服装上使用,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证明35类的商标使用。
4证据为未经公正的影印件
很多人提供的证据非常多,但都是复印件,非原件一般不被认可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除非经公正的复印件方可有效,但作为一般中小企业,有多少企业会经常将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呢?恐怕少之又少,等等被撤三时再公证已经来不及了。
5能否及时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
这点为关键中的关键,你的商标被撤三了,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时能否准时收到通知书最为关键。
看到以上几条,是不是觉得提供证据很难?是的,提供能被商标局认可的证据的确很难,商标被提撤三,百分之九十都会无效,大都因为以上原因。
可以看出商标要预防被撤三,平时要有有力的证据,证明企业确实在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