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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代办~波菲特咨询~136~8118~1692岂能尽人如意,但求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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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得很慢,但我从不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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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的经营行为?
答: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期间,存在以下上网运营情形的:1、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2、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3、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代办~136~8118~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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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