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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本质特征,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换言之,要成为注册商标,就应当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也是建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中的任何一种构成,也可以是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构成。下面对这些要素作一些介绍分析:
(一)文字。这是构成商标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见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现商标的区别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的商标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组合而成,也有的商标是单纯以文字构成,比如,有的商标就是一个"喜"字或者一个"福"字等。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也可以是在艺术上的有所变化的文字。字母和数字属于文字的特殊类型,适用与文字基本相同的规则。
(二)图形。这是构成商标的又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是抽象的图形。有些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结合,也有不少是单纯的图形。
(三)三维标志。即能够通过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形状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例如,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外形。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
(四)颜色组合。颜色是丰富多彩的,有许多种的变化,因此与商标的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或者是几种颜色的组合,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只有颜色组合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单一颜色,虽然有的国家已经允许将其注册为商标,但是,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因此暂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五)声音。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商标要素,突破了此前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的要求,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声音商标既可以是音乐片段(包括声乐、器乐),例如,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铃声;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例如,米高梅公司的狮子吼。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