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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中的外观专利的作用?
一、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依据上述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依据该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设计",由此可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同。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现有技术;二是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曾有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二种情形即抵触申请。
之所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原因在于,抵触申请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中的重复授权,指的是在同一个权利客体上(或在同一保护范围内)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因重复授权情形原则上仅会出现在相同的保护客体之间,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而外观设计则不会构成发明、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
第二、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的区别在于前者系在诉争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但后者的公开日则晚于诉争专利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通常情况下是能反映出一定程度的产品外观结构等要素。如果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能够直接地确定其部件的名称、结构、位置关系及功能和作用等技术要素以及它们组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那么则应该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方案。由于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视图中既可能仅仅公开了产品外观,亦可能同时公开了相关的技术方案,故其当然可以作为在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