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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银行推荐票据鉴别仪咨询|银行推荐票据鉴别仪品牌咨询电话|中钞票据官网 新动向!典型案例:银行为充当票据融资资金通道而签订转贴现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合同无效! 转贴现合同系为充当融资通道而签订系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 阅读提示:贴现回购业务及转贴现回购业务是持票人向银行进行短期融资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十九条规定,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需提交经其背书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此,见票并背书是贴现、转贴现业务的重要内容。 但实践中的转贴现回购交易中,存在这样一种交易模式:贴现行为图方便,在不见票的情况与贴现申请行签订《票据代保管协议》,委托贴现申请行代为保管贴现票据,以此代替贴现的见票、背书、交付义务。此种交易模式如正常进行,出票人或承兑人按期支付票款,可能不会发生争议。但一旦出票人、承兑人拒绝付款或者没有支付能力,亦或者贴现票据根本不存在,则极易发生争议。本书作者将以上交易模式总结为“票据贴现回购+票据代保管”模式或者“票据贴现+票据代保管”模式。 该模式在实践中应用极为宽泛,且可与票据不同融资模式相嫁接,形成交易链条绵长、法律关系复杂、所涉主体众多的复杂交易结构。在银行为他人充当短期融资的资金通道的业务中,即有该模式发回功效的余地。那么此时,参与转贴现的两家银行签订的《转贴现合同》效力如何?贴现行能否要求贴现申请行交付票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认定?本文将通过吉林高院的一则典型判例,为各位读者阐明个中乾坤。 裁判要旨 参与转贴现的两家银行在不见票的情况下,明知系为他人融资充当资金通道而签订转贴现合同、回购合同、票据代保管合同,则上述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应认定双方并无真实的票据转贴现、交付及回购的合意。贴现行无权要求贴现申请行交付、回购票据。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敦化农商行(甲方)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乙方)签订了7份《回购合同》。约定:甲方买入票据,乙方到期回购。案渉汇票票面金额合计超过12.07亿元。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向敦化农商行出具《代保管函》,承诺保管案渉票据复印件。 二、在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买入方)就前述《回购合同》所交易的每批票据,分别与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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