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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银行专用票据鉴别仪仪系统分类|银行推荐票据鉴别仪价格|中钞票据官网 银行和借款人就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时,合同条款应如何解释? 借款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瞿永山 阅读提示:金融借款关系中借款合同一般采用银行提供的标准文本,除涉及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外,特别是违约条款、合同解除条款等能够允许借款人磋商和变更的余地很小,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应对格式条款尽到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不得单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银行和借款人就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含义应如何解释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采取不利于银行的解释方法。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是由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银行和借款人就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是否计收复利的条款发生争议的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银行)的解释,即支持借款人的诉请,逾期利息不应计收复利。 案情简介 1、2013年7月10日,招商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与耀威经贸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提供8000万的授信额度。 2、2013年7月12日,招商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与耀威经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万,为期一年。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借款人未按时付息的,银行有权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 3、招商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在庭审中陈述,耀威经贸公司已偿还截止2014年6月21日的利息,但贷款本金8000万元和其余利息、罚息、复利均未偿还。 4、一审:原告招商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起诉被告耀威经贸公司,重庆市高院判决被告耀威经贸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以及利息、罚息的复利。 5、二审:被告耀威经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逾期罚息不应计收复利。原告招商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主张逾期罚息应当计收复利。比较高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银行)的解释,故判决逾期罚息不应计入收取复利的利息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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