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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用求真票据反假鉴别仪咨询|银行推荐票据鉴别仪服务|中钞票据官网 比较高法院公报案例:存在有效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又约定部分债权可经诉讼解决是否有效? 存在有效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又约定部分债权可经诉讼解决的有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瞿永山 阅读提示:存在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未经强制执行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就当中的部分债权又约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中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放弃了对债权的特殊保护,该约定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重要来源,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约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法律亦不禁止当事人变更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放弃对债权的特殊保障。在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又对部分债权约定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了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银行就该部分债权提起诉讼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01年3月8日,金鹏公司与工行常德支行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约定以金鹏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2001年4月4日,沈阳市公证处分别出具两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制作《谈话笔录》,内容为金鹏公司同意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接受强制执行,并由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字。 3、2001年5月31日,金鹏公司与工行常德支行签订《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金额1000万元,约定以金鹏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4、2001年6月6日,沈阳市公证处分别出具两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制作《谈话笔录》,载明:债务人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并由金鹏公司代理人陈某签字。 5、2004年1月5日,工行常德支行向金鹏公司送达《催收欠息通知书》,载明:至2003年12月31日,贵单位已积欠我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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