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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推荐正规票据鉴别仪价格|银行推荐票据鉴别仪电话咨询了解|中钞票据官网 有争议!高院典型案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日起起算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阅读提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为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事时,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一般的民事普通债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开始起算,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通过分析福建高院的一则再审裁定,对该问题予以澄清。 裁判要旨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故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即应当知道其该票据项下的权利已受到了侵害,此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如果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付款遭拒之时起算,则意味着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无期限任意时点主张权利,此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相悖。 案情简介 一、2008年2月4日,艾利德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记载收款人为仁克公司,付款行农行城南支行,出票金额为4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8月2日。该汇票背书如下:仁克公司→三迪公司→郭氏公司→兴安公司,兴安公司背书给建行晋江分行委托收款。 二、2015年2月13日,兴安公司更名为联安公司。2015年6月17日,联安公司向农行城南支行请求付款遭拒,退票理由为“票据已超过两年期限,无法托收,请行使追索权”。 三、联安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农行城南支行支付票款4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泉州联安公司诉请。联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莆田中院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联安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要求农行城南支行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一审法院以泉州联安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联安公司不服,上诉至莆田中院,莆田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联安公司仍不服,向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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