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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比较高法院:银行为蝇头小利甘当票据融资通道,结果将票据砸自己手里了|民商事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
转贴现申请行未按转贴现合同约定审核贴现票据信用基础的,不得要求继续转贴现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阅读提示: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本质上是依托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转)贴现申请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信用基础进行审查是控制票据贴现、转贴现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银行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为了确保票据能够按期兑现,通常也会在转贴现合同中约定转贴现申请负有审核票据信用基础的义务。但票据资金通道业务中,贴现申请行往往仅是为了赚取贴现与转贴现之间的利息差,并不重视票据信用基础。此时,转贴现行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转贴现合同呢?
裁判要旨
转贴现合同中约定贴现申请行负有审查票据信用基础义务的,转贴现申请行以为他人充当融资“通道”或“过桥”为由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贴现行有权拒绝履行转贴现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15年7月27日,吉酒集团向吉酒集团国贸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3亿元的6张商业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大连嘉晖公司、吉鼎公司、博罗村镇银行。博罗村镇银行作空白背书。现票据原件均持有于洪洞农商行。
二、同日,洪洞农商行与博罗村镇银行签订《转贴现合同》,取得前述6份票据。洪洞农商行于当日汇付博罗村镇银行289925832.78元。
三、2015年12月21日,洪洞农商行为与邮储大连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洪洞农商行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邮储大连分行未支付转贴现款,上述6份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仍由洪洞农商行持有。
四、2015年12月22日,洪洞农商行向邮储大连分行发出《律师函》,要求邮储大连分行履行转贴现合同。邮储大连分行未予理会。
五、2016年,洪洞农商行向吉林高院起诉,要求邮储大连分行履行转贴现合同并支付赔偿款。邮储大连分行要求解除《转贴现合同》。吉林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诉请。
六、洪洞农商行不服,上诉至比较高法院。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