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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用票据鉴别仪蓝光优势|银行推荐票据鉴别仪服务咨询服务|中钞票据官网 义务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付的,能否免除付款责任? 义务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付的,不免除付款责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阅读提示:支付是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票据签发完成后,一般即相当于出票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受票人接收票据即相当于收到了票据记载的等额款项。但商业汇票,尤其是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出票行为和最终的票据兑付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而且存在到期后不能兑付的风险。那么,义务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如未最终兑付,权利人能否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呢?本文通过比较高法院一则执行裁定,具体厘清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付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义务人履行票据签发义务仅为履行票据预约层面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义务人票据原因层面的付款义务就此免除。如义务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的,受票人可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一、因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高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加入方文峰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合计金额6000万元。 二、调解书生效后,文峰公司按期履行了出票义务,但汇票因文峰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无法兑付。中建三局一公司以澳中公司、文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安徽高院将本案指定合肥开发区法院。执行过程中,合肥开发区法院作出(2016)皖0191执10号执行裁定:列澳中公司、文峰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 四、文峰公司对此向安徽高院提出异议称,认为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且文峰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出票义务,不应列其为被执行人。安徽高院作出(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澳中公司。 五、中建三局一公司不服,向比较高法院申请复议。比较高法院裁定撤销安徽高院作出(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债务加入方文峰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根据调解书的内容,文峰公司承担的义务为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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