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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推荐票据鉴别仪哪家正规|优选知名票据鉴别仪企业服务|中钞票据官网 比较高法院公报案例:除权判决作出后,持票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失效,持票人可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一、达洋公司、博西公司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供货协议,由达洋公司给付博西公司预付款,博西公司再根据达洋公司订单供应家用电器。 二、2010年7月,原告达洋公司取得一份出票人为潞安公司、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达洋公司的直接前手为鸿腾公司。2010年7月5日,达洋公司为向被告博西公司支付预付款,将汇票背书给博西公司。博西公司又将其背书给博西华公司。 三、2010年7月23日,博西华公司在滁州中行对案涉汇票进行了贴现。滁州中行持有该银行承兑汇票后,鸿腾公司以遗失案涉汇票为由向杏花岭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0年10月9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四、滁州中行于2010年11月得知上述情况后,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博西华公司,博西华公司后又退还给被告博西公司,博西公司再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原告达洋公司。 五、2010年12月23日,被告博西公司向原告达洋公司出具了退票说明,博西公司决定从达洋公司预付款中予以扣除30万元作为2010年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后实际扣除。 六、达洋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认为因博西公司将达洋公司的预付款扣除,侵犯了达洋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博西公司继续履行供货协议,并不得以银行承兑汇票被除权为由扣除达洋公司相应货款。鼓楼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达洋公司诉请。该判决后被刊载于 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裁判要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博西公司向达洋公司退票后,能否在达洋公司的预付款中扣除30万元。换言之,博西公司向达洋公司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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