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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交所票据关系主体|中国票交所票据|中钞票据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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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中国票交所票据关系主体|中国票交所票据|中钞票据供票面要素及票据关系主体都是什么?一、票据关系的主体也就是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1)基本当事人。随出票行为出现的票据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如果这种主体不完全存在甚至根本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具体表现为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支票的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不随出票行为,而随其他票据行为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他们是在票据做成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进人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如各种票据中的背书人、保证人等。二、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具体身份。 (1)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在汇票、支票、本票业务中,出票人都是债务人,是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汇票承兑后,出票人退居为次债务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就是主债务人;支票无主债务人,出票人处于次债务人地位,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不在票据上为任何行为,不是支票的债务人。因此,出票人要承担比_一般次债务人更多的责任,除在支票不获付款应负清偿债务外,当持票人因保手续欠缺而丧失对次债务人享有的追索权时,出票人也不能免除清偿票款的责任。 (2)收款人。记名票据上起初的持票人,也就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由于行使票据权利和持有票据是不可分离的,因而现实的收款人就是持票人。收款人因为持有票据,处于债权人地位,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并在承兑后享有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收款人享有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收款人身份只表现在某一时点上,他随票据背书转让后,就由债权人转为背书人身份的债务人。 (3)付款人。在汇票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将来有可能对票据付 款的人。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只处于被提示承兑或被提示付款的地 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得强迫付款人付款,在汇票承兑以后,付款人才承担 到期付款的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支票的付款人是接受支 付命令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人实现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 解除。 (4)承兑人。在远期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时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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