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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鉴别仪使用调查|中国票据网|中钞票据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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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票据鉴别仪使用调查|中国票据网|中钞票据供买卖电子承兑汇票时“隔手打款”的风险【案情简介】2014年11月4日,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以其关联公司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金额为300万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11月4日。票据开出后,委托票据中介许某找人贴现并将票据背书给许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钢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许某经他人介绍,找到了专门从事票据贴现的上海某金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并将票据背书给了金融公司。金融公司看到电子背书后,按照许某的指令,将293.5万贴现款直接打给了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上海公司,将3000元中介费直接打到了许某的个人卡上,交易完成。2015年6月,钢贸公司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在支付货款时,误将电子票据背书给了金融公司,其与金融公司既无交易关系也无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返还票据,如果票据客观返还不能则要求返还票据款300万元”。金融公司辩称:许某和上海公司(收款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许某(及其钢贸公司)只是一个“票据中介”,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是收款人——上海公司,因此,票据款打给上海公司并没有错,为了证明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公司提供了许某的手机短信,短信载明许某要求将贴现款打给收款人和将中介费打给其个人账户。【本案的焦点】1、没有交易背景的买卖方式转让票据是否有效?2、电子票据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证明?3、票据权利人是收款人还是前手背书人?4、收到票没有给前手权利人打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分析】民间“买卖票据”只要支付了对价,就不能认为是无效尽管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违反行政法规,但是,一般法院在查清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对价后,不会以“买卖票据违法”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撤销。人民法院1994年的判例早已确定了“没有基础关系但已经支付对价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现象大量存在,而且票据已经流转(甚至已经贴现或付款),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买卖票据)违反行政法规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已经流转了若干手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效没有法律任何依据。因为,首先,申请确认无效的申请人只能要求确认自己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无效,无权确认他人之间的交易无效;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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