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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银行专用票据鉴别仪|验票仪|票据鉴别仪|中钞票据供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产生如下法律责任: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官网网址:zhongchaopiaoju.com zcpj.shop.88360.com联系人:王老师手机: 13893292531座机:0931-8428319 Q Q:2080642182(兰州办事处) 307861571(总部) 邮箱:Zhongchaopiaoju@126.com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733号市委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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