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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发改委6号令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为什么要加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表述,意思就是500万千瓦时按当量折标只有615吨标准煤,离3000吨差很远,但仍要编写节能报告,就是因为电力是优质能源,要单列条件。
目前,有些地方明确提出电力按等价值折算,如其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我个人觉得这样做比较好,历来主张在节能管理过程中,电力折标系数应按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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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来水是一种耗能工质,并不是能源的一种,因此一般能源统计中都不含自来水这一项,既然不是能源,也就不存在当量值问题。一般对水的统计,统计局有专门设计《工业企业水消费》报表,实行单独统计,不跟能源统计混在一起。
三、既然发改委6号令规定电按当量值折标,则所有能源都按当量值折标,其中就包括外购蒸汽。那为什么文件中不直接提所有能源都按当量值折标呢?因为以前的统计习惯中,只有电力有分等价和当量折标,其他能源因为转换效率高,一般都按当量折标,就比如蒸汽,锅炉的热转换效率一般也能达到80%左右,即蒸汽的等价和当量系数差异不大,但要分开折算则工作量很大,因此一般不分。其他能源的转换效率更高。因此我们认为蒸汽一般不用计算其等价值。
四、GB2589-2008附录A中蒸汽规定的平均低位发热量为:3763 MJ/t,按热力0.03412 kgce/MJ测算,则每kg蒸汽(低压)折标准煤为:(3763*0.03412)/1000=0.1284 kgce/kg,与0.1286基本相等,因此恰恰说明,该标准中蒸汽采用的是按当量值折算的,而不是等价值。
总之我个人认为,针对各种能源管理中涉及的能源折算,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确给我们工作中带来困扰,在能评报告中分别计算当量值和等价值,也是可以的。但即使是计算等价值,也只有电按等价值,其他能源应该按当量值,而不是所有能源都按等价值,否则工作量也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