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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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股权律师张建党 10年实践股权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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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张建党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破产法、金融证券领域的律师实务,成功办结了几十起关于公司设立、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股权纠纷、公司诉讼、证券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案件。 业务范围:股权转让,股权纠纷,尽职调查,股权并购,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之间纠纷等股权法律服务。 辞职后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案情简介】被告乙系原告甲公司的股东之一,甲公司于2013年4月成立。乙原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5月,甲公司在全体股东(包括乙)的参与下,修改了章程。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股东因辞职,即丧失股东资格,由股东会会议处分其权益,退还出资额归原股东所有,公司应退还其出资额和当年红利。2016年4月,乙从甲公司辞职,同年2月,甲公司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乙辞职后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公司退还乙的出资额及红利。同年3月,乙收到甲公司的《2016年股东分红方案》,乙可分红2000元。甲公司通知乙到公司领取退还的出资额及红利,遭拒绝。乙于2016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查阅甲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账册。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股权律师张律师认为,甲公司2013年5月修改的公司章程是包括乙在内的全体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成的,该章程有权就股东资格的丧失自主作出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也不涉及抽逃股东注册资金的问题,是合法有效的。综上,按照2016年4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乙不再具备股东资格。因而乙以甲公司股东为由,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更多股权纠纷问题,请咨询股权专业律师张律师:13646229660 网址:http://www.tef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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