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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期限怎么办?
【案情简介】乐某和赵某于2014年5月3日书面约定由乐某向赵某提供一批鸡蛋,供货时间为2014年7月8日,货物价值2万元,货到立即付款。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赵某提供了约定数额的鸡蛋。然赵某收货后因资金短缺无法立即付款, 2014年10月10日,经双方同意赵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赵某于2014年7月8日欠乐某鸡蛋货款2万元整,特立此据。立据时间 2014年10月10日。事后,乐某曾多次口头向赵某索要货款,但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到2015年8月,乐某再次向赵某索要货款时,赵某以乐某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并跟赵某说:“你懂不懂法?你去法院告我吧,你告不赢的!” 。
【律师分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法复 3号》对于赵某出具欠款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应从2014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而本案中赵某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2014年7月8日开始计算的想法是错误的。因此,对于供货人乐某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并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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