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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房产律师电话苏州房产方面律师苏州房产咨询律师张律师 热点: 房产纠纷优势: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提供法律服务 张律师处理房产纠纷,多年房产纠纷执业经验,尽心尽责为您服务! 13646229660 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能否具有担保效力 【案情简介】2015年5月13日,借款人于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董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名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名保证人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对于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借款人于某当时告诉他们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们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合同律师张律师接受银行委托。张律师认为,本案三名保证人说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借款50万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债权人没有过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中,借款人欺骗担保人的事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的,债权人并无过错。(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三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三)三名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尽管三名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三名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代理结果】苏州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13646229660 网址:htt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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