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主营产品:公司业务,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首页
企业介绍
产品展示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产品展示
>>
苏州房产纠纷在线咨询律师 张律师供
苏州房产纠纷在线咨询律师 张律师供
联系人:
刘昕
QQ号码:
247826450
电话号码:
0512-68556433
手机号码:
15295643069
Email地址:
247826450@qq.com
公司地址:
上海市市辖区黄浦区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号楼1202
产品介绍
苏州房产见证律师苏州房产过户律师苏州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张律师供 苏州房产在线咨询律师 张律师供 热点: 房产纠纷优势: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提供法律服务 张律师处理房产纠纷,多年房产纠纷执业经验,尽心尽责为您服务! 13646229660 【案情简介】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18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120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万元支付给卖方。 三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5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更换门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意见:在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13646229660 网址:http://www.tefa1.com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产品
进入官网
关于我们
产品展示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