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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股权纠纷律师苏州股权转让争议律师苏州股权纠纷法律咨询 张律师供 苏州股权纠纷在线咨询律师 张律师供 热点: 股权纠纷优势: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提供法律服务 张律师处理股权纠纷,多年股权纠纷执业经验,尽心尽责为您服务! 13646229660 【案情简介】2009年3月,胡某(出资35万元)与张某(出资15万元)共同设立了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胡某为执行董事,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张某不参与经营管理。2011年1月张某出国定居,未对公司股份进行转让和其他处理。 2013年6月,胡先生因病住院,公司由副经理徐某负责,张女士不知情。2013年11月,胡某所立遗嘱中包含:“从2013年12月1日起公司由徐某接管经营,其死后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赠与徐某, 债权债务由徐某承担。” 2014年3月,胡某病逝,徐某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并经营该公司。2015年1月,张某得知此事,并且知道了胡某的遗嘱内容,将徐某及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胡某生前所立关于公司财产以及经营权的部分遗嘱无效,判令公司将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张某进行查阅。 【律师意见】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专业股东纠纷律师张律师认为: 1、《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权。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应当具有的股东权利,胡某只能依法处置属于其自己的股权,对张某的股权处置无效。 2、张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其遗嘱中擅自处分公司的财产权、经营权,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股东张某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重大决策权。故张某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和经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 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该公司有义务将2011年1月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张某进行查阅 。 【代理结果】本所张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所立遗嘱关于2013年12月1日之后公司由刘力接管经营、公司财产归徐某所有、 债权债务由徐某处理的部分无效,该公司应将2011年1月至今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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