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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法律师劳动关系争议律师劳动合同纠纷张律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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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法律师苏州劳动关系争议律师劳动合同纠纷在线法律咨询 张律师供 热点 : 劳动合同优势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提供法律服务 张律师 处理劳动纠纷,多年执业经验,尽心尽责为您服务 ! 13646229660 【案情简介】 2014 年 6 月 9 日,甲电器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服务范围内的空调送货、安装、维修等工作,乙方的承包费按收取的业务费的 比例计算,乙方所有人员与甲方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劳务关系。何某从事空调送货与安装工作,何某上缴的安装费是乙方向甲电器公司收取承包费的依据之一。 从 2014 年 7 月起,乙公司将空调送货安装工作承包给某员工,该员工再承包给何某,何某每月收到乙方公司员工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支付的工资。 2014 年 10 月 10 日,何某驾车去安装空调途中发生车祸,向乙方公司借支了医疗费。***结束后,何某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因无法确认何某的劳动关系,未作出工伤认定。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与乙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意见】 孙吴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甲电器公司将业务承包给乙公司的事实,应认定是乙公司在向某支付工资。甲电器公司将业务承包给乙公司后,何某从事了乙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乙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能够确定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期间,何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何某受伤后未再到乙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需结合工伤认定及何某***情况等事实方能确定。 【代理结果】 本所张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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