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并且通知制造单位:
(一)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原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审批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二)不得涂改、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或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许可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贴牌或被贴牌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