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第二十四条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二)不得涂改、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或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许可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贴牌或被贴牌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