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境内制造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境外制造单位和采取型式试验方式许可的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