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第二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变更分包的专业检测机构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由于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根据情况缩短新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以下单位或者机构不得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一)学会、协会、专业咨询公司;
(二)检验检测机构;
(三)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和安装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以及有关型式试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