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编制评审记录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组织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十条资质申请单位在取得《受理决定书》后,约请进行鉴定评审前,应当在受理的相应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中,相应试制造一台产品,其试制造产品应当满足附件E相应“试制产品类别和参数范围”的要求,并且达到产品的出厂状态,但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前不得出厂。
对于有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要求的,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试制造的产品进行制造监检。
第三十一条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决定书》有效期内约请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约请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并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质量保证手册;
(六)试制产品的制造和制造监检(有制造监检要求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评审机构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请。不接受约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约请的,评审机构和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工作内容、时限。协议和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