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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需要增项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资质许可增项申请,注明增项的内容。
增项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按照本章 节至第三节的规定办理。增项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完成。
只增加设备类别的,资质申请单位可以提出免评申请。发证机关经确认,对于原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正常、原发证设备类别的许可资源可以满足申请增项的设备类别制造条件的资质申请单位,可以直接予以免评。予以免评的,经发证机关审批后直接增项并换发《制造许可证》。
第二条 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更名)、变更注册地址或者制造地址名称(以下简称更址)、将原有许可的注册地址或者制造地址搬迁到新的注册地址或者制造地址(以下简称迁址)时,应当在其营业执照变更后向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反映出制造单位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或者制造单位制造地址迁址后注册地址和新迁制造地址的关系。
更名、更址和注册地址迁址的,不需要鉴定评审,发证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资质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