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交本节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原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全的,发证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资料齐全后,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范围的;
(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的,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的;
(五)已知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的;
(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