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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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请问虹梅路哪里有打房产律师事务所 请问虹梅路哪里有打房产的律师所 公鼎供   郭军律师每一个案子必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办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关系在民事活动中越来越为重要,能够理清法律关系,是避免各类不必要的纠纷中*重要的一步,郭军律师坚信,法律是为服务大众而生的,律师也是因此而生。   请问虹梅路哪里有打房产的律师所-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核准注册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更好的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以多方位立体化的法律服务及执业道德赢得了客户一致好评,在业界享有较高的赞誉。   家人过世失资格无权继承应腾退   2016年1月19日,出租人某危改办公室和承租人刘某签订了一份公租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刘某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可在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继续承租该房屋。上述合同附件三“承租人家庭成员情况统计表”显示小刘为承租人刘某之女。   2017年1月17日,房屋所在的某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危改办公室发送了一份取消家庭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声明小刘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条件,称已作出取消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请危改办公室按照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处理。随后,危改办公室诉至法庭,要求小刘腾退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租合同解除后,作为共同居住人的小刘未取得家庭住房保障资格,未与危改办公室重新签订合同,故此小刘已经无权占用该房屋,其继续占用该房屋构成了对危改办公室物权的妨害,据此判令小刘腾退房屋。   小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刘某虽已去世,但自己作为共同居住人对该房屋依然拥有承租的权利,并在庭审中提交了其与丈夫的离婚判决书,认为自己无任何收入,现又已离婚,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危改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公租合同明确约定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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