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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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请问曹路镇哪里有打房产律师事务所 请问曹路镇哪里有房产的律所 公鼎供   郭军律师每一个案子必以高度的责任心去办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关系在民事活动中越来越为重要,能够理清法律关系,是避免各类不必要的纠纷中*重要的一步,郭军律师坚信,法律是为服务大众而生的,律师也是因此而生。   请问曹路镇哪里有打离婚的律师所-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现有办公面积400平方米,专注于重组融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咨询培训、交通保险理赔、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法律等优势领域的专职律师三十多名,实习律师十多名,专业法务人员若干名。以期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2015年2月14日,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清水房。同日,双方签订《精装修确认单》,载明:精装修内容为B套餐,套餐以外费用由业主自行支付,标准套餐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装饰公司。并将B类交房标准作为确认单附件。2017年1月10日,房地产公司向张某交付清水房。房地产公司还将涉案房屋的装修款支付给了装饰公司。同日,张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精装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4月27日,经房地产公司参与,张某与装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装饰公司承建的精装修工程未能按期交付,双方确定B套餐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如未按期交房,装饰公司每月支付张某3000元违约金。双方约定的交房期满时,房屋精装修工程仍未完工。2017年7月4日,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3000元,并在附言中注明支付精装修违约金。此后,装饰公司一直未交付精装修房屋。   近日,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交付精装修房屋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构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交付标的物为清水房,但在同日双方共同签字的精装修确认单内容系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张某与房地产公司形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精装修B套餐属于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张某交付的标的。张某与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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