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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过户,刘女士以该房屋办理了银行押抵贷钱。后两人因关系恶化处于离婚诉讼中。王先生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日前审结该案,法院判决确认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5年父母为他购买海淀区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他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因创业需要资金,且刘女士的身份可以获得银行低息贷钱,他便与刘女士商议后,以套取银行低息贷钱为目的,在2009年与刘女士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名下,并以刘女士名义、以该房屋为押抵物,取得了银行低息贷钱80万元。
王先生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女士没有偿还贷钱也没有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的所有税费及贷钱的各种费用均由王先生承担,同时房屋也一直实际由王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双方签订 买卖合同是为了获取银行低息贷钱,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刘女士辩称,该房屋是王先生对她的赠与,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贷钱。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过房产部门登记、纳税、过户。买卖过程中有王先生向其赠与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贷钱的客观要求,但当时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买卖房屋,不禁止利用买卖房屋贷钱,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