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之下,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今天(2月14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进行明确。其中特别提到,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非全日制研究生相当于本科生”"课程水、混学位”“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招收非全日制的学生”......近几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遭歧视的话题屡见不鲜。去年10月考研报名前夕,#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遭歧视# 话题引爆网络,话题阅读量近4亿,约28万人参与讨论。随后,共青团 、人民日报、央广网等接连转载发声,支持非全日制研究生。如今,五部门联合下发重磅文件,可以认为是国家层面对非全日制研究生获取公平就业机会的有力支持。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 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 企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促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加强规范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准确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信息,积极举办校园招聘活动,加强校园内的招聘活动管理,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条件。对取得学籍并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需求,积极推送岗位信息,提供针对性职业指导,推荐适合的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机会。各地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招聘研究生的相关办法,为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 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全国研究生将正式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作出了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须明确学习方式、修业年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考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培养单位招生简章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