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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订删除“先证后照”

时间:2015-05-27 11:48:14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点击量:37

  本报讯 记者贾科华报道:电力法终于迎来修订。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换言之,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以“证”作为核发“照”的前提,企业只要领取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若打算从事需要许可的供电活动,可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企业可以开展相关筹备工作,这将为企业发展赢得大量时间。

  据悉,2013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东莞市工商局局长范燕彬曾表示:“这就好比先让企业领个‘身份证’,如果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行业,再去考‘律师证’、‘医师证’、‘会计证’。”

  “此次电力法修订后,从事供电活动仍需供电许可证,只是申领证照顺序颠倒了而已。”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徐晓东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早在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便开始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进行改革,将其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并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去年4月份,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了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据徐晓东介绍,此次修改正是国务院从“先证后照”转为“证照分开”普遍原则的应用。但他同时表示,这与当前备受关注的电力体制改革并无关系。

  记者了解到,《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原来共包括三款内容,其中第二款饱受争议,该条款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被普遍认为与电改“5号文”思路相悖。

  最近推出的“新电改方案”也表示,当前电力行业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一些现有电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制约了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为此,新方案明确将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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