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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了同一份菜却与邻桌有出入 顾客与服务员起冲突

时间:2015-07-17 01:24:59 来源:发布日期:2015-07-17 点击量:64


 中国江苏网7月17日讯 因对餐馆食物分量各有看法,顾客与服务员互不相让,进而发生抓扯,导致顾客受伤。此后,纠纷双方为医疗费协商不成,顾客以侵权为由,将服务员与餐馆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润州法院作出判决,餐馆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22日,市民王玉与好友在润州区某冒菜馆就餐。几人坐定后,王玉跟朋友看到邻桌上的冒菜色香味俱全,便照样点了一份。不一会,服务员便将冒菜端上了桌。王玉一看,自己点的冒菜与邻桌的相比,无论在菜的种类还是分量上都不太一样,于是叫来服务员周玲询问,“我们与他们点的一样,可上的菜怎么差距那么大?”

  周玲解释,每份菜不可能都一样,有点差别是正常的。然而,王玉不能认同这一答复,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对话逐渐升级到肢体冲突,直到警察介入才彻底平息。

  冲突导致王玉头皮等部位受伤,花去医疗费370元,被扯掉的头发还需要植发。王玉与冒菜馆和周玲协商不成,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冒菜馆和周玲共同承担医疗费370元及48000元的植发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经营者或商家与消费者或顾客发生冲突时,经营者或商家应当对消费者或顾客的语言、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害负有克制和容忍的义务。

  本案中,王玉与周玲在冲突时均有不理智的语言和行为,且均未进行克制,但基于员工角色,周玲应当对王玉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对于双方的肢体冲突造成王玉的损失,周玲应负主要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原被告按三比七的比例承担370元的医疗费。因植发手术费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王玉可待这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法院同时认为,周玲为被告冒菜馆的员工,且在王玉就餐过程中,因食物的数量和质量与王玉发生冲突,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周玲因侵权造成的赔偿责任由冒菜馆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冒菜馆赔偿王玉医疗费用共计259元,驳回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润萱 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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