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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肉制品不合格的通告(第3期)

时间:2015-11-23 09:07:48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兰州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87批次肉及 肉制品进行了 监督 抽检,其中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8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标称兰州梁肠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亚硝酸盐超标;标称七里河上和逸品人文茶楼销售的酱青椒牛肉检出苯甲酸。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已要求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查处置,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及时采取停止生产、下架、召回等措施。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市场清查,并要求被抽样单位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三、危害分析
 
  亚硝酸盐具有防腐性,可与肉品中的肌红素结合而更稳定,所以常在食品加工业被添加在肉制品中作为保色剂,以维持良好外观;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但是,人体吸收过量亚硝酸盐,会影响红细胞的运作,令血液不能运送氧气,口唇、指尖会变成蓝色,即俗称的"蓝血病",严重会令脑部缺氧,甚至死亡。
 
  苯甲酸是重要的酸型食品防腐剂。在酸性条件下,对霉菌、酵母和细菌均有抑制作用。长期或大量摄入苯甲酸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在果酱、果汁(味)型饮料、酱油、食醋、低盐酱菜、酱类、蜜饯、碳酸饮料生产加工中有明确的使用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 》规定苯甲酸不得用于酱卤肉制品的生产加工中。
 
  附件:   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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