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摆摊卖食品
时间:2015-11-27 02:54:50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32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11月26日,《贵州省
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
幼儿园、
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
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情节严重将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问题。目前,贵州省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食品安全形势依然面临诸多挑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散装食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如对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严重者还将责令停产停业。体现了“用最严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的思路。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点
《条例(修订草案)》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明确规定,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求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计分制度
为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具体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计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如: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一个周期内计分达到12分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为期一个月的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计分予以清除,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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