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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边不得设食品摊档区

时间:2015-12-19 03:01:26 来源:食品信息网 点击量:75

本报讯 (记者张 晨)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 《惠州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下月16日。

食品小作坊达不到登记要求将被取缔

《意见》适用范围分为两大类别,分别为我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我市将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电子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监管信息实时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县(区)食药监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各县(区)食药监部门应当摸清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底数,制定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申请流程》。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发酵酒、花生油、豆腐等食品为重点,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证。暂不符合条件,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予以办理登记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确定经营时段

《意见》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按照规定划定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并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要求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办卡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药监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安排划定区域摊位的细则及《食品摊贩登记卡申请流程》,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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