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月14日讯(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 用
工业盐加工
猪头肉等
食品危害
消费者健康,近日,李某某、曹某某、侯某某及孙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法处以刑罚。
44岁的牟平人李某某,在2004年11月曾因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销售食盐被烟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没收粉碎原盐80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1759元。可李某某不思悔改,仍然想销售工业盐赚钱。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某得知曹某某和其妻侯某某在某批发市场“秀超压面店”从事面条等面食加工销售,先后两次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人工业盐800斤。曹某某和侯某某用购买的工业盐加工面条、馄饨皮和饺子皮在市场销售,非法销售金额9万余元。案发后,执法人员从曹某某和侯某某处扣押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530斤。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某得知孙某某在芝罘区某出租房内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先后两次以64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销售工业盐共计1600斤。孙某某使用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在市场销售。案发后,执法人员在孙某某处扣押尚未使用的工业盐710斤。
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间,李某某还向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武大,先后多次以1300余元的价格销售工业盐3000斤。武大使用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对外批发,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案发后,执法人员扣押其尚未使用的工业盐70斤。
2011年至2014年4月间,李某某还向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武二和许某销售工业盐,多次共销售给二人工业盐1万余斤4000余元。武二和许某使用这些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对外批发,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执法人员从武二和许某处扣押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800余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工业盐,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的销售食品金额为28万余元过高,其向曹某某、孙某某、武大等人销售的工业盐数量分别是350千克、600千克、500千克、2500千克。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针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之前不知道从李某某处购买的是工业盐,但知道该盐与食用盐不同,使用无标识的简易包装且品质较差。被告人侯某某还提出,其从李某某处共购买350千克盐,使用了约85千克。被告人孙某某也提出,之前不知道从李某某处购买的是工业盐,但知道该盐使用了无标识的简易包装且价格便宜,其主要使用该盐搓洗大肠,加工猪肉熟食仅使用约45千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及武大、武二、许某(以上三人已经判刑)向其购买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等食品,仍向上述人员销售工业盐。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及同案人武大、武二、许某等三人,明知工业盐被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使用,仍陆续从被告人李某处购进并使用工业盐加工面食、猪头肉等食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销售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工业盐2200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面食、猪肉熟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说法:盐类是国家专营物品,食盐批发、零售需要许可证。广大市民要提高食用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希望各食品加工业主莫贪便宜违法购进、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否则害人害己,最终难逃法律惩罚。